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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2022年度引进高校优秀应届毕业生公告

2022-03-30          阅读:105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企事业单位人才队伍建设,积极引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的高素质高学历人才,根据《青海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聘办法》《青海省校园引才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决定面向2022届优秀高校毕业生引进急需紧缺人才915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引才对象

 此次引才范围面向2022届优秀高校毕业生,以引进博士研究生为主带动引进急需紧缺专业硕士研究生和本科生。20202021届未就业的择业期毕业生可列入此次引才范围。

 二、引才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学习成绩优良,诚实守信,甘于为新青海建设服务奉献。

 (三)符合具体岗位设置的学历学位和专业要求。岗位所要求的学历学位均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取得,其中国内高校毕业的2022届本科生、硕士研究生须在2022731日前(对博士研究生可放宽至20221231日前)取得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国(境)外高校毕业生须在20221231日前取得国家教育部门出具的学历认证报告,专业相近的以所学主干课程为准;上述引进对象未在规定时间取得相应学历学位证书或认证书的不予聘用(录用)。

 (四)身健康,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五)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对急需紧缺专业或业绩特别突出的人员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六)具备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具体岗位、人数及专业要求等详见附件。

 三、引才程序

 本次引才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按照发布引才公告、报名和资格审查、考核测评、签订就业协议、体检和考察、公示、办理入职手续等程序依次进行。

 (一)发布引才公告

 引才公告在青海人事考试信息网、青海新闻网、青海人才工作网、青海三江学堂微信公众号发布。

 (二)报名和资格审查

 报名和资格审查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可根据需要采取现场报名和网上报名的方式。现场报名时应聘人员需要填报报名表(一式2份,粘贴照片),提供本人身份证和学历学位相关证明材料和复印件,以及岗位要求的其它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网上报名的按照要求提供相应的报名资料。

 应聘人员严格按照岗位条件自愿报名,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用人单位严格按照发布的岗位条件和政策规定进行资格审查,准确把握审查标准,统一审查尺度。资格审查贯穿引才工作全过程,如发现弄虚作假,不符合报考条件者,随时取消聘用(录用)资格。

 (三)考核测评

 考核测评由用人单位负责,按照“考用一致、科学灵活”的原则,根据岗位的学历要求,采取线上或线下考核测评方式,重点测评报考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基本能力。线上主要采用视频、互联网等非现场接触方式进行考核。

 1.引进博士研究生学历的,主要采取面谈、专家评价、学术成果评价等方式进行考核测评。

 2.引进硕士研究生学历的,主要采取试讲、面试交流、答辩等方式进行考核测评。

 3.引进紧缺专业本科、部分企业引进大专学历的,主要采取专业技能测试、综合素质测评、面试等方式进行考核测评。

 考核测评工作根据需要可在集中引才地区组织进行,也可先签订意向性协议,再到用人单位参加考核测评。具体考核测评方式由各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制定。

 (四)签订就业协议

 根据考核测评结果,按岗位数和参加考核人数11的比例择优确定签订就业协议人选,并由用人单位、学校和应聘人员正式签订三方就业协议书。

 (五)体检、考察

 已签订三方就业协议书(不包括签订意向性协议人员)的应聘人员持学历和学位证书原件、就业协议书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用人单位参加体检、接受考察(政审)。

 事业单位引进人才的体检由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负责组织,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考察工作由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负责,考察(政审)工作注重了解应聘人员基本的政治素质、遵纪守法、职业素质、个人诚信情况等。企业引进人才的体检和考察工作,可根据实际需要简化程序。

 (六)公示、办理入职手续

 经体检考察(政审)合格的应聘人员,确定为拟聘用(录用)人选,在省人事考试信息网、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的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暂缓办理入职手续,由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调查核实,经查实确属不宜聘用(录用)的,取消聘用(录用)资格。

 经公示后无异议或公示有异议但经核查不影响聘用(录用)的,按以下方式办理入职手续。

 1.占用事业单位编制的,用人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分别报省级、市(州)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办理聘用备案手续,并与聘用人员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纳入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范围。新聘用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聘用合同期内。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考核不合格或发现隐瞒聘前病史且身体条件不符合岗位要求以及提供虚假材料者,按相关规定取消聘用资格。

 2.使用公立医院编外聘用人员额度的,由公立医院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入职手续,并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在合同期内,按照“按岗聘用、以岗定薪、岗变薪变、同工同酬”的原则确定工资待遇,并按照规定依法参加企业养老保险。

 3.企业引进人才由用人企业与引进人才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工资待遇,办理入职手续,并按照规定享受与该企业员工相同的各类社会保险。

 四、相关要求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报名: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或学籍的;

 3.受党纪政纪处分尚未解除的;

 4.因违法违纪正被调查处理的;

 5.在校期间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学术不端和道德品行问题的;

 6.符合报名条件,但仍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脱产学习且在20221231日前不能毕业的;

 7.定向培养生、委托培养生;

 8.已经在我省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就业的;

 9.其他不得聘用为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情形的。

 (二)20202021届未就业的择业期毕业生,是指毕业后仍未落实工作单位,其档案仍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事业单位引才要实行回避制度,回避的情形:凡与用人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其他亲属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组织(人事)、审计、财务工作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用人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如出现以下情况所签订的三方就业协议书无效: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毕业的;未按时参加体检或体检不合格的;公示结果影响聘用的。

 )引才过程中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严肃处理。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本公告的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和我省现行相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的招聘政策规定执行。

 五、优惠政策

 应聘人员除享受各用人单位制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外,也可按照《青海省校园引才办法(试行)》(青组字〔2019334号)、《青海省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安置暂行办法》(青人社厅发〔2019112号)、《青海省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实施办法》(青教基〔201980号)规定,享受相应的省级层面优惠政策。

 全职引进的博士研究生,若为青海“一优两高”重点领域急需紧缺的,可直接认定为青海省“昆仑英才·高端创新创业人才”计划引进拔尖人才,给40万元一次性特殊支持(安家费),并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在青工作满1年,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可申报认定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聘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2年的,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可申报参加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二)在我省未享受政府提供住房且用人单位暂时不能解决住房的,可申请入住由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提供的住房。愿意在青购买住房的,各市州、省直用人单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购房补助。

 (三)享受“家庭式”人才引进政策,对省级事业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配偶学历为硕士研究生以上、市(州)级以下事业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配偶学历为大学本科以上的,在服务期内可以按照我省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规定在空缺编制内直接考核聘用。

 (四)按照特事特办、随到随办、优先安排的原则,从优保障子女入学。

 (五)事业单位优先在空编内落实编制,确无空编的,可持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颁发的人才证书向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申请事业编制,实行“专人专编”。

 (六)事业单位可参照引进人才来青前的收入水平和在青工作绩效情况,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同意后,协商确定其合理薪酬;也可以课题、项目为核算单位,实行项目工资。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引进人才可实施期权、股权等中长期激励方式。企业可按照相应规定确定其合理薪酬。

 )优先推荐参加学习进修、实践考察,优先支持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表现优秀的优先推荐为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人选。

 )各用人单位每年组织进行一次健康体检。

 )由省人才办建立长期联系服务机制,采取座谈会、走访慰问等形式,密切与引进人才的联系,了解工作生活情况,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全职引进的硕士研究生和本科生,工作表现优秀的,可优先推荐申报青海省“昆仑英才·高端创新创业人才”计划等省级人才项目。

 六、具体事宜

 各用人单位组织报名、资格审查及具体考核测评时间、地点、方式、要求等规定,由各用人单位另行制定并随时发布,请广大应聘人员予以关注并及时查询。

  

 附件2青海省2022年度引进高校优秀应届毕业生需求汇总表

 附件3:致广大青海学子的一封信

  

 中共青海省委组织部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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